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遗失
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遗失的,由使用单位、产权单位或公民个人在公开发行的合法报刊上刊登遗失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》的登报声明一份并明示作废,内容包括:使用单位、产权单位或公民个人名称,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》编号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个人身份证号,设备代码、种类、类别、品种、产品编号、发证日期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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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介绍
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遗失的,由使用单位、产权单位或公民个人在公开发行的合法报刊上刊登遗失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》的登报声明一份并明示作废,内容包括:使用单位、产权单位或公民个人名称,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》编号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个人身份证号,设备代码、种类、类别、品种、产品编号、发证日期等。
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遗失补办流程:
补办材料:
1、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补办申请书》(1份,盖公章/个人签名盖手印,使用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,加盖产权单位公章)
2、刊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(内容包括持证单位名称、证书颁发机关及证书名称、设备注册代码等);
3、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(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)复印件(1份,盖公章/个人签名盖手印);
4、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(1份,盖公章/个人签名盖手印);
5、授权委托书(1份,盖公章/个人签名盖手印);
6、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1份,盖公章/个人签名盖手印).
办理程序
1、申请:使用单位应在登记证遗失后30天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质监局服务窗口。
2、受理: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,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:
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的,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。
②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。
③申请资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,或申请人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,受理使用登记申请,书面发出受理回证。
3、审批、发证:受理机关依据法律、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,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,符合条件的,发给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》;不符合条件的,书面说明不同意原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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